报考公务员时没有写定服务年限,报考的某局乡镇某所科员,但实际工作并不在所里而是局财务能不能辞职再考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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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
  (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二)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三)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一般不得申请辞去公职。申请辞去公职的,应当向所在机关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相应义务。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机关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机关要求辞去公职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约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门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条件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十四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后重新就业的,其辞去公职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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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1-16
辞职是你的自由,正常离职对你以后也没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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