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如题所述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管,确保消费者权益,促进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声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并考虑旅行社经营特性及国际惯例,国务院批准实施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质量保证金,专用于保障旅游者的权益,当旅行社出现以下情况无法或无力赔偿旅游者时,将使用此款进行补偿:一是旅行社因自身失误导致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造成经济损失;二是旅行社服务未达国家或行业标准,同样造成经济损害;三是旅行社破产后,旅游者预交的旅行费用受损;四是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特定情况。

各类旅行社应按照以下标准缴纳保证金: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需缴纳60万元;只接待国际旅游的需缴30万元;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则需10万元;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的需额外缴纳100万元。

保证金虽属于旅行社所有,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按比例提取管理费。保证金管理遵循“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规则,各级旅游部门根据权限执行。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规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支付请求作出决定。确保保证金满额,支付赔偿后旅行社需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旅行社终止或破产时,保证金的处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年度财务检查和审计,上级部门也会定期检查下级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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