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废物罪司法解释

如题所述

在2003年8月21日,中国最高司法机构,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这一文件的出台是为了适应《刑法修正案(四)》的第二条,其核心内容是明确了原罪名的修订,将“走私固体废物罪”这一罪名调整为新的罪名——“走私废物罪”。


这一变更旨在强化对非法走私废物行为的法律打击,明确法律对废物跨境流动的监管力度,以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原有的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第三项内容,由于与新罪名的定义相冲突,被正式取消,取而代之的是更加具体且针对性更强的“走私废物罪”罪状,体现了我国司法对环境犯罪的严肃态度和对国际环保法规的遵循。


这一司法解释的实施,不仅规范了法律用词,还强化了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依据,确保了对走私废物行为的法律制裁更为精准有效。这标志着我国在打击环境犯罪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展示了我国在维护生态安全和国际合作中的决心。




扩展资料

走私废物罪(取消走私固体费物罪,刑法第155条第3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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