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是人民法院处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_的原则,是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规范性文件审查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3、是否符合市商务局职能规定,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4、是否采取必要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是否还存在重大分歧意见;
5、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要求;
6、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商务局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下发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规定(暂行规定)”“办法(暂行办法)”和“细则(实施细则)”等行政公文。不包括下列文件:
1、市商务局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规定;
2、对具体事项的通知、通报、公告及行政处理决定;
3、原文转发的文件;
4、其他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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