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规范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如题所述

1、思想麻痹,战前准备不足

接警后,民警应当在初步了解、核实现场情况的基础上,迅速做出分析判断,备足警力,带齐装备,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但是,实战中少数民警思想麻痹,轻敌思想严重,不带或者少带武器装备,为安全处置埋下隐患,甚至付出血的代价。

处置治安类警情不带或者少带装备:殴打他人、打架斗殴、酒后滋事及其它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警情常见常发,行为人多为青壮年,具有暴力倾向明显,易冲动,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特点,现场处置中稍有不慎,常易出现抗拒、阻碍民警执法,甚至暴力袭警的行为。

民警处置此类警情,本应提高警惕,备足警力,带齐装备,采取得力措施及时有效处置,但在实战中,常有个别民警以单警装备笨重、携带后行动不便为借口,不带或者少带装备,为安全有效处置留下隐患。

处置刑事类警情不带武器:扒窃、故意伤害、抢劫、抢夺和街头诈骗等刑事类警情最为现场处置中常见,行为人主要为青壮年,其中青少年居多。与治安类警情相比较,此类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更深,人身危险性更大,遇到民警抓捕,总是想方设法逃跑;一旦遇阻,一般都会暴力抗拒,如果处置民警准备不足,必然陷于被动,甚至流血牺牲。

可是,实战处置中,总有少数民警由于对使用武器相关规定不熟悉,把握不准武器使用的对象和时机,导致不敢或者不愿携带武器进行现场处置。“山东泰安袭警案”就是其中的代表。

2、心理素质差,临阵慌乱

民警现场处置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是执行和维护法律的人民警察与各种违反或者对抗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人之间所进行的武力搏斗或者武装冲突。

这种激烈对抗不仅对民警的单警战斗技能、民警之间的协同配合提出很高要求,更对民警的抗压能力带来严峻考验。实战当中,确有少数民警在这种生死对抗之中过度紧张,行为失措,平时练就的对抗技能却使不出来,更别提配合战友协同作战。

3、安全意识不强,不讲协同而蛮干、硬干

安全意识是现场处置的重要保障,应当贯穿于执法战斗全程。实战中强调安全意识,就是要求民警在现场处置中首先考虑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不能为了抓捕某个缉捕对象而弃群众生命财产于不顾,蛮干、硬干,使战斗伤及无辜或者造成财产重大损失。

更不能如“上海绊摔抱小孩妇女案”那样以伤及群众安全为代价换取战斗胜利的方法进行现场处置工作。实战中强调安全意识,还要求注意保护民警自身安全。

民警应当明确敢打敢拼绝不是不讲战术,不讲协同配合,不顾自身安全的盲目硬拼、硬打,使我方受到重大伤亡。“河南洛阳袭警案”中,四名警务人员围捕一名持刀袭警歹徒,由于各自为战,在一名警员勇敢扑上,勒住歹徒脖子准备将其摔倒之际,被凶犯连刺数刀,当场牺牲。

4、处置言行不规范,激化矛盾

公安部强调,民警在现场执法中应当规范公正文明理性执法,使用法言法语,不说与执法无关的话,更不得使用侮辱性、歧视性语言,防止因言语不当引发冲突,激化矛盾。

但是,少数民警无视规定,在治安类现场执法中以居高临下的态度,用训斥性甚至是歧视性语言指责当事人,引起反感,造成对立情绪,激化矛盾;当执法对象无理狡辩、不配合执法或者口出脏言时,不能控制情绪,与当事人对骂,甚至采取不当措施控制当事人,非理性执法。


5、定性不准,程序不当,错用处置措施

现场处置中,民警面对的警情并不像文字概括得那样泾渭分明,很多警情是似是而非,甚至是相互交织的,这就为民警定性并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置带来极大挑战。如果民警没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敏锐的反应,以及丰富的实战经验,很难在现场作出准确判断,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如“河南临颍处置医闹案”,患方家属因家中幼儿在县医院医治无效死亡,聚集亲友近十人在医院大门口张贴标语,手举死者照片,围坐一起哭喊吵闹。

辖区派出所接警后由一副所长带队及时赶到现场处置,在三番五次劝解不听、喷辣椒水驱散无效的情况下,该副所长拔出配枪朝天鸣枪警告,后将闹事者带到派出所进行处理。此案明显出现定性不准、程序不当、处置不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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