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村里收回死亡人员的田再分配,需要什么条件?

如题所述

根据农村土地确权后,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出台,导致农户要村回收死亡人员的田土,以及嫁出去的女儿要村回收人员的田土,却是存在很多困难问题。

农村人靠地为生,早些年农村按照人口分配田地,为了保持农民田地稳定及平衡,各家的田地均衡分配,同时国家出台了耕地三十年不变的政策,但是谁着农村人口的自然增长,新增的人口及时无法获得田地的使用权,但是村里老人去世或女子出嫁,导致户口注销及迁出,这些田地可不可以拿出来作为新增人口的再分配呢?需要什么条件?


我国地大物博,每个地区政策不一样,一本来说,拥有农村户口的老农民去世后,家庭拥有的田地是不可以再分配的,因为我国《土地法》明文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三十年不变,生不加,死不除“。所以即使有人去世,土地使用权仍归原家庭人员,这也是农村人口增多,部分人没有田地的原因,当然这个法律也是保护农民的利益,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而制定的。


若是老农民去世后,其后代子女均脱离农村户口,那依据《土地法》,这些田地在达到三十年期限后,会被村集体收回进行再分配,或者村委会人员同其后人协商,在未达到三十年期限土地,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获得该土地的重新分配权,这样即可以解决原主人的纠纷,又可以给新增人口分配土地,当然了,每个农村都有一定的预留田,农民可以打申请分配,一般情况下,农民是不可以要求收回死亡人员的田进行再分配。


总之,农村很难要求收回死亡人员的土地进行再分配,但是可以通过协商给予一定补偿,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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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23
承包人的“死亡”是指承包人家庭所有成员的死亡,即承包人家庭的消失。只要有家庭成员,家庭承包人就不会消亡。
第2个回答  2021-03-19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的合同期限,耕地的承包期是30年,林地为50年,四荒地一般不超过50年。合同未到期,发包方是不得违反规定收回和调整承包地的。所在现在基本上各地都是维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 承包人的“死亡”,是指承包家庭中全部成员全部死亡,也就是承包户家庭消亡的情况。只要有家庭成员存在,家庭承包单位就没有消亡。
第3个回答  2021-03-13
需要看看这个人的子女是不是农村户口,或者这个人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已经结束。需要这两个条件才可以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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