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如题所述

  
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甲方):(全称)
承包人(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发包与承包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
  1.2 工程地点: 。
  1.3 工程内容: 。
  1.4 承包范围: 。
  1.5 承包方式:
  □乙方包工、包全部料 □乙方包工、包部分料(见附件)
  □乙方只包工
1.6 工程结构: 。
  1.7 装饰装修施工面积: 。
  2 工程质量
  2.1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北京或专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标准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
  2.2 国家、北京或专业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 。
  2.3 约定标准: 。
  3 工期
  3.1 总工期: 日(为日历工期,并包括法定节假日)。
  3.2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3.3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4 延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2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甲方2日内未做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延期开工,具体开工日期将另行约定。如甲方不同意延期开工的,则工期不顺延;如因甲方原因需延期开工的,应征得乙方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3.5 暂停施工(停工):甲方要求乙方暂停施工的,应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如甲方未能按时提出处理意见的,乙方可继续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要求复工的,甲方应在12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未能按时答复的,乙方可自行复工。
  3.6 工期顺延
  3.6.1 发生以下情况的,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
  (2)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的。
  (3)甲方未按时验收隐蔽工程的。
  (4)甲方未按时供应合同约定的材料和设备的。
  (5) 7日内由于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以上不能施工的。
  (6)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
  (7)因甲方或甲方代表坚持错误指令而导致工期延误的。
  (8)不可抗力和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
  3.6.2 出现以上情况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顺延。
  3.7 工期提前
  3.7.1 提前竣工的条件应是采取可行的新技术措施,任何违反工艺标准、偷工减料等行为不得作为提前竣工的手段。双方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且甲方应在3日内批准乙方修订的进度计划及新技术措施,并为赶工提供必要的条件。
  3.7.2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技术措施。
  (3)甲方为实行新技术措施提供的条件。
  (4)实行新技术措施增加的费用。
  4 设计
  4.1 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的提供方式
  □由甲方于开工 日前向乙方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由乙方于开工 日前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送甲方审批,甲方应于 日内审批完毕并交还乙方。
  □由甲方委托的专业设计公司于开工 日前向乙方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4.2 设计变更
  4.2.1 甲方要求变更设计时,应在该分部或分项工程施工3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停止对涉及部分的施工及准备活动。
  4.2.2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损失。
  4.2.3 已完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2.4 设计变更应由甲方代表办理洽商确认手续,乙方应变更施工进度计划,送甲方批准,同时调整工程价款。
  4.2.5 涉及设计变更的,设计图纸提供方应给出变更设计图纸及材料样品,以作计价及施工依据。
  5 工程价款
  5.1 本工程价款:
  □招标工程以中标价为准。(应附中标通知书)
  □非招标工程以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为准。
  5.2 本工程价款总计:人民币 元 ,? 元。
  5.3 本工程价款可在出现下列情况时调整:
  (1)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符合“3.6.1”约定的其他工期顺延条件之一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5.4 工程价款支付
  5.4.1 预付款为工程总价的 %,支付时间为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的,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仍不能支付,乙方可延期开工。
  5.4.2 工程进度款
  5.4.2.1 乙方应在每月 日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及相关质量验收记录,甲方应在3日内会同乙方核实计量并检验工程质量。乙方无故不参加计量及质量验收的,甲方计量视为有效并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甲方逾期未作计量及质量验收的,从第4日起乙方计量视为有效并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
  5.4.2.2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包括洽商款项(如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
  5.4.2.3 乙方未经监理同意超出设计图自行增加的工程量和因乙方原因返工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5.4.2.4 经乙方书面同意并明确延期付款日期后,甲方可延期付款;甲方延期付款应计算自确认延期5日后起算的应付工程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5.4.3 工程进度款付至工程总价90%时停止支付,10%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双方约定的方式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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