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必须四严禁防治水要求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三必须"是指:

一是矿山企业必须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受过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

二是矿山企业必须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明矿井及周边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老空水分布情况;

三是有突水(透水、溃水)风险的矿井必须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的应急排水系统。

“四严禁”是指:

一是严禁采掘工作面边探放水边进行采掘活动;

二是严禁在水体下或老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三是严禁在暴雨、洪水、台风过境等极端条件下安排人员入井作业;

四是严禁开采各类防隔水煤(岩)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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