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21条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35条第2款 该如何

如题所述

市卫生局认为,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研究所在确诊刘、王两名学生为肺结核患者后,未按要求通知学校;(控制措施)②未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对学生刘某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③对王的患病没有报告疫情;④没有指导和配合学校搞好肺结核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据此,卫生局认为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第(二)项,第21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18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1条之规定,责令该中心规范结核病管理和报告制度,并责令该中心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本案在适用法律上,条、款、项不分或者条、款、项不具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18条第(三)款的规定,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1条之规定,实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1条第一款之规定。另外,在书写“条、款”时,序号数字不宜加括号。处罚决定中“责令该中心规范结核病管理和报告制度”内容不准确,因为就是有规范的“结核病管理和报告制度”也不等于没有漏报,且案情简介中没有关于“结核病管理和报告制度”不规范,或是由于“结核病管理和报告制度”不规范造成了传染病漏报的叙述。应当是责令某某单位或(和)某某人立即(或某时限内)改正法定传染病的漏报行为,依据某法或法规、规章的规定报告法定传染病等等,关于“结核病管理和报告制度”等作为如何改正的建议,宜以《卫生监督意见书》的形式提出。 本案行政处罚决定在引用法律条款上存有不当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18条第(三)项均为控制或隔离的规定,与其后的处罚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1条第(二)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1条第一款非同一法律或法规或规章中的条款。简洁的叙述是:“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35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1条第一款之规定”。另外,案情简介中称,仅口头建议刘休学,分析讨论中称,市“结防所”未要求刘休学,前后不一致。本案案发时间应为2004年3月,而不是2003年3月。(请见作者评析“关于处罚条款的适用”)
4、 调查取证
本案在取证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探讨:①本案结核病病人是否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被发现?若是,应该向谁报告?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1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发现甲类、乙类和监测区域内的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疫情报告人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接受报告疫情的卫生防疫机构具体是哪些?有无告知各医疗保健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做疫情登记。”③某重点中学是否发生了肺结核病的暴发或流行?④如何取证证明“不报、漏报、迟报”?⑤如何审查“鉴定结论”。
另外,如果在监测区域内,当地三甲医院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是否应当处罚?
市领导指示调查此事,主要调查内容应是哪些?
①核实2004年3月的发病事实;②是否属于暴发或流行?③若是暴发或流行,原因是什么?④存在哪些行政管理问题?⑤处理建议及其他应采取的措施。aware 天 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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