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款用于家庭和用于生产经营有何不同?

如题所述

诈骗款用于家庭和用于生产经营的不同是:有权就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另一方不得以共同债务已清偿为由拒绝一方的请求。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从投资人交付资金、集资者收取资金到集资者运用资金,这些资金去向往往反映在账面上。那么,该如何具体地判断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将资金用于发工资,是否一定属于“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本文结合法院案例进行简要的分析。借新还旧,不属于“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法院案例将偿还以前的借款的集资行为和生产经营活动区分开来。例如,被告人丘某某涉案的绝大部分款项均是用于归还之前的借款及利息,并未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案例来源:龙泉市人民法院(2014)丽龙刑初字第99号)。比如,佳盟公司、闫某某非法集资20余亿元,集资款项主要用于还本付息及支付非法集资费用,实际用于生产经营仅1亿余元,与非法集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刑二终字第00038号)。这里的“生产经营活动”,从文义上,应理解为“实体经济”。如果集资人只是因为欠钱,然后借新还旧,并没有投入到实体经济中,这一行为无益于实体经济。新的借款行为,必然又会导致另一个“新的借款行为”,根本无法生产效益,无法创造的新价值,无法弥补亏空。这种情况下,集资者没有作出过“努力”,没有通过实体经济创造新价值的方式,将以前的缺口填上,反而这个缺口越来越大,越来越多人得不到清偿。
2、虽然有部分集资款用于房租、支付工资,但从整体上看用于借款、返息、购买房款,不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有一则案例即指出:从亚赢公司资金看,本案吸收金额932.8万元,返息约40万元、借款黄山公司30万元、房租40余万元、购房款约200万元,支付工资、提成等,根本没有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案例来源: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3刑初93号判决)。房租、工资是公司运营的必需条件。但是,这不是公司的核心。房租、工资,也是在公司能够生产经营的条件下,才可以得以支付。所以,还要看集资款有无用于公司的涉及生产经营的核心业务上。
4、项目集资款流向支付工资、还本付息、其他项目等,案发后能够归还大部分资金,不能认为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有一则案例即指出:天堂鸟、参天树两个项目集资14472.30万元,已归还集资参与人本金10071.70万元。浩州公司二期项目4757.14万元,尚有1304.44万元未归还。集资款账户中资金流出具体包括支付工资、还银行本息、双鸿公司退本付息、环宇虹源农业用款、私人借还款等,证明杨某某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的证据不足。(案例来自: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3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仅有支付工资、支付日常经营活动的借款,并不能证明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更重要的是集资款用于公司核心实体经营活动。从事后来看,公司能够将大部分借款偿还投资者,即使存在一部分用于个人借款、还本付息,也能够避免“集资款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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