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按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所以产假期间不发放奖金。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休产假也是假,不工作哪来的绩效,没有绩效哪来的绩效奖金。当然领导愿意给你是另外一回事。
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所在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的工资支付。
另按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晚育的,产假视作出勤,不影响全勤评奖和工资福利待遇。
看单位的规定。绩效奖金属于单位福利,不是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
产假工资是产假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有社保处发放。超生的不享受产假待遇,《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劳动法中有明文规定,女员工在初次生产时享有不少于90天的带薪假,就是说在产假期间单位必须发全额工资,任何补助、奖金、福利待遇、以及你提到的出勤工资等都不能少。并且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终止你的劳动合同,如果你处在准备续签阶段,单位也不能对你做不续签处理。这是国家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 如果单位故意克扣,你们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进行劳动仲裁。你们一定要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呀! 劳动法是不会划分区域,这是国家的法律。你们可以提醒你们的人事部门,她们必须清楚这项政策法规。
女职工产假期间改发生育津贴。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另按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产假。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是不变的,但是年终奖的发放并非是劳动者的固定报酬,这个是需要看劳动者与公司是否有约定协商的。如果有约定的内容,则按照约定来发放。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不应该享有。奖励性绩效工资应该是从事工作获得的奖励,不应该是休假的人享受到的,除非是带薪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