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如题所述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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