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南县交警大队对此作出由受害人谭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曾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钟某和虞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的认定书。[分歧]: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正确?在事故责任认定范围内机动车使用者与车主不一致时,谁对此次交通事故负责?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应由机动车的使用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机动车车主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应由机动车的实际使用者承担相应责任。[分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我们要看相关法律对责任划分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在本案当中,受害人谭某驾驶两轮助力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饮酒后未戴安全头盔无证超员驾驶两轮助力车违反了上述相关法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曾某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确保安全车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此,依上述分析受害人谭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曾某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钟某和虞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本案的责任事故认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当中,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机动车使用者曾某与受害者谭某相撞造成的,车主王某对车辆碰撞造成的损失不存在过错,同时,由于该车投了保险,因此依法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被告机动车使用者曾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车主王某不负赔偿责任,但在使用者曾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