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第三章的规定,地基基础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和技术交底资料;
3、工程测量、定位放线记录;
5、施工记录及施工单位自查评定报告;
6、监测资料;
7、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8、检测与检验报告;
9、竣工图。
此外,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所进行的检验项目应制作表格,并应做相应记录、校审存档。
扩展资料:
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等进入施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对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设计和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符合要求的活动。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验收规定的要求。
2、质量验收的程序应符合验收规定的要求。
3、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质量验收应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5、质量验收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