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如何帮助罪犯回归社会

如题所述

近代以来,人们以理性之眼光审视刑罚,刑罚逐渐趋于缓和。当代刑罚理念更加趋于理性、人道,注重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使其能重返社会。对于剥夺自由的犯罪人来说,他们大多在监狱只是一段时间,无论刑期长短,他们始终还会重返社会,而我们刑罚的目的之一,也是要让犯罪人在接受惩罚之后,能够重返社会�并且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甚至要为社会作出贡献。如何保证犯罪人重返社会时不至于与社会脱节,无法融入其中,是罪犯的再社会化工作的课题。一、现代监狱的困境:“监狱化”和社会化的矛盾监狱是一个封闭或半封闭的环境,罪犯从一个开放的社会进入到这样一个环境中后,首先要适应这样一个没有自由、法律至上、相对封闭的环境。我们可以将这一过程称为“监狱化”。在这样一个环境中,犯罪人无法从周围的人身上习得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反而可能习得更多的犯罪技巧。其次,监狱与社会有着天壤之别,在这里有着极为严格的规范约束,信息来源十分有限,犯罪人再社会化所需要的条件或因素是监狱所缺失的。监狱化与社会化之间矛盾的产生,是由于监狱本身单一行刑功能的局限性所致。监狱行刑所期望发挥的正面功能由于受到各种内在和外在因素的影响而受到限制,监狱本身所固有的矛盾性,如罪犯监狱化与重新社会化的矛盾、封闭的监狱与开放的社会的矛盾,表明自由刑及其传统监狱在改造罪犯方面存在着极大的弊端。即使如此,监狱仍然在争论声中继续着它惩罚、改造罪犯的功能。不可否认,在目前的历史条件下,监狱仍然是最有效的不可或缺的刑罚手段。为了缓和这一矛盾,各国在犯罪矫治方面采取了相应的改革方案。二、国外的罪犯再社会化的实践经验罪犯再社会化重点是克服社会化过程中的病态,借助一定的形式,逐渐引导罪犯重新适应社会规范和社会生活的过程。在此方面,西方国家采取了去机构化、去犯罪化、去刑罚化,缩短机构处遇,增加开放的处遇,广泛运用个案管理等措施,这都是一些有益的尝试。第一,保障犯罪人权利。罪犯自由被剥夺,许多其他权利也随之丧失,但这并不意味着罪犯没有任何权利可言。联合国二战后相继通过了一系列涉及罪犯权利问题的国际公约。此外,西方许多国家也立法对罪犯的权利加以保障,如《西班牙监狱组织法》规定犯人也能行使公民权、政治权、经济和文化权,生活卫生权利(饮食权、起居权)等,另外还有劳动权利。罪犯在参加劳动的过程中享有劳动保护权、劳动保险权、休息权等。对罪犯权利给予保护可以减轻罪犯的被剥夺感,使监禁带来的对罪犯人格的贬低降到最低。第二,开放性处遇适用的扩大。为了尽量避免监禁带来的缺陷,更好地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目的,开放性处遇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新的刑罚处遇方式。在西方国家,对一部分罪犯实行非监禁执行而代之以缓刑、附条件释放、公益劳动、禁止驾驶、犯罪人与被犯罪人的和解。第三,适用个案管理方式。进行罪犯分类管理,注重心理矫治,对罪犯从心理上疏解、辅导,动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罪犯再社会化,使罪犯能够接触到社会等等。三、对我国罪犯再社会化举措的构想目前,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之下,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环境里,我国在改造犯罪人方面的相关研究应该加强,在罪犯再社会化这一问题上,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推动我国罪犯再社会化措施的发展和完善。首先,立法上更加切实保障犯罪人的权利,特别应当注重对犯罪人人格权的保护。在我们身边不乏这样的一些刑满释放人员,他们回归社会以后,遵纪守法,没有再次犯罪,但却精神麻木、极其自卑,他们虽然不会再危害社会,但其独立之人格却受到了极大的损伤,难以融入到社会中。对罪犯的权利保障首先体现在对罪犯人格的尊重上。在监狱设施方面,应尽量减少那些耻辱性的设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犯人饮食、起居的地方尽量减少监禁的痕迹,让犯罪人生活在更为宽松的环境当中。这主要是为了建立一种相互信任、心理距离趋近的人际关系。这有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过程。第二,借鉴并逐步推行个案管理模式。在对罪犯进行分类的基础上,进行个案管理。应当认识到,千篇一律的改造模式不一定适合每一个罪犯。特别是涉及罪犯的心理矫治,要注意因人而异,对症下药,以求收到良好的效果。“以人为本”思想和个性差异性理论是矫正系统采取个案矫正模式最重要的两大理论基础。个案管理最大的好处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矫治方案。例如在澳大利亚,当事人进入惩教中心后,矫正官首先对其进行个案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记录指纹,搜查身体,拍照,了解教育背景和犯罪原由,请医生检查身心是否健康(包括心理、生理和精神),等等。然后,矫正官向高级矫正官提出个案管理教育措施和方案的意见。高级矫正官根据其意见决定具体措施和方案后,由矫正官组织实施。采取的方案将根据每一个案,分别实行监禁、社区矫治或二者兼而有之。当然我国的国情与之有很大差别,不可能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方式。但他们有益的实践经验却值得我们借鉴,应探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个案管理模式。我国个案管理模式应当建立在罪犯分类之上,在原有的按性别、年龄、刑种、刑期实施分押的基础上,进一步以犯罪性质为主予以分类关押,防止犯人之间的相互“传染”,为个案矫正创造条件。第三,增加开放式处遇。要调动监狱外的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合力救助改造罪犯,并保证和巩固行刑的效果,监狱不仅是国家机关,也是社会事业的一部分,对犯罪人的防治应该是社会整体的防治,整个社会与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都有联系,应该利用各种社会手段来改造罪犯。可以尝试建立外出制度、归假制度、周末拘禁制度等,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其不断改良。第四,大力推进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一种不用监禁而是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目前,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对象限于以下五种人员�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员,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的犯罪人员,以及被决定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而其范围也集中在较大的城市里,试点工作大多在城市的社区里,不包括广大的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在我国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当前首要的任务是制定完备的社区矫正的法律规范,改变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无法可依的状况,同时配套完善现行的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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