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2014年3月1日即将实行的《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没有明确安全监理的地位?

新的监理规范主要强调了监理在质量、造价、进度三方面的控制责任,但整个新规范都没有强调监理的或安全监理的安全管理。这是否意味着:免除或减轻了监理的安全责任,或者安全管理人员以后独立直接归安监局管辖而不归建协管辖了?????
请业内人员,特别是知道内幕的人回答,谢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指出,监理单位有安全责任。更何况,GB/T50319是推荐性标准,示范性、风向标作用微乎其微;推荐性标准不是强制性标准,合同双方约定采用该规范,才有法律效力。推荐性标准的效力,不可能影响到国务院法规。有可能因为这是推荐性标准,所以能有所突破。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条文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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