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应如何确定案由

如题所述

魏云与刘久绿双方离婚后,刘久禄一直未向魏云给付抚养费,魏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久禄支付生活费。在审理过程中,对该案应确定为何案由,合议庭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民事行为中,债是最主要的一种双方民事行为,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协议依法成立后,就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魏云、刘久禄在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就刘久禄给付魏云生活费为刘久禄设定了义务,此案符合债的特征,此案应定为债务纠纷。 第二种意见认为,民事法律关系有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之分。本案刘久禄给付魏云生活费是基于原、刘久禄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夫妻关系才产生的,不是一般财产意义的给付义务,因此,此案案由确定为债务纠纷不合适,且《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有扶养纠纷这一案由,仍应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为扶养纠纷。 第三种意见认为,此案是魏云、刘久禄存在夫妻关系时才能产生给付扶养费的义务,但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说明法院解决此类案件时,魏云、刘久禄应具有夫妻关系。而此案魏云向法院起诉时,双方已不存在夫妻关系,不能再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无相关案由,此案案由应定为其它纠纷。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案由应确定为抚养纠纷。 纵观全案,刘久禄给付魏云抚养费,是基于魏云与刘久禄系夫妻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且魏云也是为追要抚养费而起诉至法院的。虽然法院处理时,魏云与刘久禄已不存在夫妻关系,但这并不能排除法院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因夫妻关系而产生的扶养费纠纷。 第1页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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