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当事人签名的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如题所述

不可以。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扩展资料:

笔录具有的法律价值:

裁定、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必须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当事人庭审中的自认、辩解都将直接影响其实体权利,而这些重要活动必须被庭审笔录记载方有价值。虽然许多的法院已在庭审中配备了速录员,或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

但现行诉讼法只规定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其权威性毋庸质疑。庭审笔录所采用的资源较为合理,符合公正与效率的双重要求。

诉讼的价值不等同于裁判结果,也体现在庭审笔录所描述的过程之中。庭审笔录为裁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却不依附于裁判。再言,判决可能被改判或撤销,庭审笔录却不能主观的重复作出或随意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笔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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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22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这似乎可以理解为,对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可在笔录中注明后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却又作了规定: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

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扩展资料:

对于证据的分类,我国的三部诉讼法依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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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6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这似乎可以理解为,对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可在笔录中注明后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却又作了规定: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在《规定释义与适用》中对第十五条作出的解释是: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载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以由其他在场的证人签名或盖章;没有行政相对人或证人签名、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根据上述条款,对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现场检查笔录,只要注明原因,经其他在场的证人签名,作为证据使用是具有法定效力的。而对询问笔录,就不同了。“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目前,法院对未经当事人签名的询问笔录一般不再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这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们办案时应予以注意。" 一直以来我对上面所说的问题都不是很明白,后来在一个网站上查到了上面的有关内容,看了之后,对此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了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运用起来感觉非常的困难,也很难克服由此带来的诸多问题。 在实际办案中应该怎样具体的应用呢?你们是如何克服当事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这一问题的呢?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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