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求详细答案

如题所述

中国是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总纲第4条又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些规定表明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单一制的国家就是以普通行政单位或者自治单位所组成的统一国家。 在单一制的国家中,全国只有一个宪法和一个中央政权;各行政单位或者自治单位都受中央的统一领导,而且不论中央与地方的分权达到何种程度,地方的权力均由中央以宪法和法律加以规定。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接受其统一领导。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设立的民族自治机关是地方国家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享有广泛的自治权。我国的国家结构是由普通的行政区域单位和民区域自治地方共同组成的单一制形式。 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以后,如果能够建立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那么对于各民族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共同发展无疑将十分有利。列宁在《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一文中指出:“无论从经济发展或群众利益来看,大国的好处是不容置疑的。”(《列宁全集》第22卷第140页)列宁又指出:“只要各个不同的民族组成统一的国家,马克思主义者决不主张实行任何联邦制原则,也不主张实行任何分权制。”(《列宁全集》第20卷第29页)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究竟采取哪一种国家结构形式,这要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结合本国的具体历史条件和民族关系的状况与特点来确定。 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就是由我国的具体历史条件和民族状况决定的,是全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我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国内各民族共同创造了中华民族的文明历史。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结果。从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发展情况看,我国从秦汉以来,就形成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两千多年来,我国虽然出现过民族压迫和民族分裂的局面,但是,各民族之间的经济联系和文化交流从未中断。国家的统一,各民族的团结,始终是我们国家和民族关系史的主流。近百年来,特别是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我国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在反对国民党反动派的共同斗争中,结成了血肉不可分离的战斗友谊。因而在全国解放以后,组成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也是由我国民族状况决定的。从我国的民族成份和民族分布状况看,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除汉族外,还有55个少数民族。我国各民族呈现“大杂居(全国70%以上的县都有少数民族居住)、“小聚居”(少数民族聚居区也大多有大量的汉族居住)的分布状况,促使我国各民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方面,建立了密不可分的联系。这就为我国各族人民结成统一的祖国大家庭提供了客观条件。在我国,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是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核心力量。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在中国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族联合是民族解放的前提;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我国各族人民接受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是确保民族团结的基础。在我国的四项基本原则中,坚持共产的领导是最重要的原则。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核心,也是建立我国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结构形式的基本政治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单一制的结构形式,既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原意,又切合中国的国情。 实践证明,这样的形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可包容性。它便于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从而是十分适宜的国家结构形式。具体说来,它的灵活性和可包容性表现在: (一)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下,全国可以包容若干行政区域。省是基本的行政区域。但在工商业发达、人口密集的居民点可以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乡划分标准设市、镇的建制,既便于根据城乡不同的特点分别进行管理和建设,又便于城乡结合,工农业互相支援,互相交流。 (二)全国性的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其中少数事项,如外交、国防等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除此以外,它包容着若干层次的地方政权,各类国家事务可以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分级管理,调动地方单位的积极性。 (三)由于经济建设的需要,可以包容若干经济特区。经济特区是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在对外经济方面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管理办法的地区,享有较大的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它有利于吸收、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发展对外贸易,加快经济发展,是开放搞活的重大措施。 (四)可以包容若干特别行政区。实施“一国两制”的方针,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变。它有利于以和平方式解决香港、澳门、台湾等历史遗留问题,实现祖国的统一大业,并保持这些地区的稳定和繁荣。 (五)可以适应各种不同的需要,包容若干种类不同的区域划分。例如根据政权建设的需要划分行政区域;又根据国防的需要把全国划分为若干战略区;又如在经济建设中出现了数省联合,以某个大城市为中心的经济区等等。由上可见,我国的单一制结构形式,并不简单地是中央集权的僵化模式,而是一种高度灵活的结构形式。它的可包容性很大,同中国历史上或者世界上其他的单一制国家相比,具有一定的特色,所以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很好形式。 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越性: (一)有利于国家的独立和统一。由于国外反动势力还企图在边疆地区挑起事端,制造民族分裂,如果不采取单一制形式就有可能给敌对势力造成可乘之机。单一制有利于保证各民族在独立统一的国家内安定团结,造就社会主义和平建设的政治环境。在我国,单一制是保障各民族享有自决权的最好形式。在中央集中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区域自治,既保障了国家统一,又照顾了民族的特殊利益。由此可见,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才能加强民族团结,凝聚力量,外御强敌,共同改变半封建、半殖民地遗留下来的民穷国弱的局面,把我国建设成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仅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技术、资金和资源,而且需要国家统筹兼顾,适当安排。我国少数民族地方地大物博,而内地和沿海人力、财力丰富,科技水平较高,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可以从宏观上注意缩小地区间的不平衡,调剂资源、资金和劳动力,形成合理的市场体系,使人尽其力,物尽其用。因而它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体战略。 (三)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结合,有利于保障各民族平等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一方面,单一制国家要保障各少数民族根据本民族区域的特点,行使自治权,制定特殊的政策;另一方面,还要保障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后进的民族可以得到国家和其他先进民族的援助。由于有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作保障,我国根据少数民族地区有不同的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在建国初期,采用不同的方法,在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还很落后。所以我国现行宪法第4条第2款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序言中又规定:“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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