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情况说明:
国庆节前2天,我在一个宾馆迎宾台下(车道)把一位在拍摄照片的女士(以下简称“伤者”)撞到了,是我的车右前杠撞在伤者屁股上,当时导致伤者双膝跪地,双膝裤子不同程度损坏,伤者当时右腿不敢移动,由于当时情况紧急,我移动了车位,用我的车载着伤者去骨科医院检查治疗。
二、事故当天医院
在医院经过挂急诊、拍X光、核磁后,医生给出诊断(白话表述):X光显示骨头无碍,核磁显示右腿膝盖处有“半月板损伤”,另外还有水肿;在班医生给伤者进行了简单的韧带检查,说“应该”无大碍,但是说要等水肿消了之后复查一下(一周之后);当场给开了一些消炎药和一个“支护”。
消炎药医院有,“支护”医院没有,给推给一个“残联”的工作人员那,我开车,带着伤者和他们家属还有那个人去的“指定”地点买,“支护”就是个类似于“绑腿”的东西,是医生建议说不让伤者移动受伤的关节锁需的“必要”物品(以前一般情况打石膏)。
三、私了失败
由于支护护具要2000元,当时伤者已经安装上,经询问保险公司,这个费用保险公司不予承担。伤者家属想要回家静养,但是考虑到回家静养过程中,伤者的相关费用无法报销,都得由我个人承担,于是我坚持住院治疗;最后双方私了失败,伤者家属报警,警察介入,查扣了我的车和相关证件,伤者住院,告一段落。
四、住院期间和后续
住院期间,我去探望过几次;节后第一天(昨日)伤者复查,我没有陪同,接下来的事情流程我有点蒙,请大家帮助。
五、我的问题
问题比较多,都很散碎,实在是没经过类似的事情,问了一些朋友也都说个大概,没有很具体。
1、接下来我应该做什么?是等待伤者家属跟我联系,双方协商,还是等交警叫我去协商解决?
2、后续事件的流程。出事儿后第一时间我报险了,然后保险公司介入,开了个保险单,把报险报销的时候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都列给我了(保险单背面划了几个项目)
,此后就没有再出现,他们说要等交警处理完了他们再介入,是这样吗?
3、还是保险的问题。我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三者和不计免赔都有),商险额度应该是20万,在网上看,事故发生后,人伤首先要生效交强险,就是保险公司陪我10000,我可以用着10000支付对方医疗费或者其他费用,这个需要相关材料吗?其次商业险和交强险可以分别生效吗,还是只能有一个生效,我的理解是两者是两种险没有直接连带关系,应该是可以直接生效的,不知道我的理解对不对。
4、赔偿费用。这事儿虽然是小事儿,但是过程中,会产生很多费用,按照网上查到的,应该会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康复护理费,继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浙江查到的),这些费用保险公司都会全额赔付我吗?这其中的必要单据我肯定跟伤者及其家属所要,最关键的,这些费用由谁确定?
以上是我的问题,很多,非常感谢大家帮助!
根据问题,提供如下解答:
1、等候交警调查,你协助介绍事实,有事故认定,你提供保险公司有关联系方式,这样诉讼解决,利于你的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对方。
2、等候对方去法院起诉。
3、不需要相关材料,对方起诉,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对方。
4、需要赔偿给对方的,由法院根据对方证据情况判决。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或护理误工费、社保补缴费、重新入职损失费、重新找工作短期生活费、暂时失业费。
住院生活或采购费、返乡跨省交通费、县内交通费、跨县交通费、护理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跑腿费、起诉取证跑腿费、差旅费、因伤服药输液对人体产生的危害或缝合伤疼费、各类复印费、衣物报废或财产损失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不经过法院起诉不可以吗?本来事儿就不大的。
交警队不能帮我计算相关费用吗?
交强险限额之外,如果没达到交强险限额的,比如才8000,是给我10000还是按8000走?
不经过法院起诉不可以吗?本来事儿就不大的。
:当然可以,条件是你们各方可以调解成功。
交警队不能帮我计算相关费用吗?
:它们没有义务为你计算。
交强险限额之外,如果没达到交强险限额的,比如才8000,是给我10000还是按8000走?今
:按实际的数额,8000,但应该给被害人。
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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