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采用"简易程序"会对某一方当事人不利吗?

如题所述

案发后,于某被县检察机关以非法拘禁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因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某对指控的事实又供认不讳,县检察机关便建议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法院经审查,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按照简易程序对于某作出拘役二个月的判决。对此案的判决我觉得没什么,可就是不明白这简易程序是怎么回事?采用简易程序会不会对某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影响?您能帮我解释一下吗?答:简易程序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审判程序,这是我国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也是世界多数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发展的大趋势。法院之所以创立简易程序,其目的就是为了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同时,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因此,采用简易程序根本不会给某一方当事人带来什么不利影响,相反,它还会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能更快的得到法律的救济。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审判组织上简化。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公诉案件出庭公诉的简化。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3.庭审程序的简化。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4.审理期限的缩短。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适用简单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这些简化的目的即在于提高办案效率,但在诉讼中也不可一味追求简化而忽略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如被告人享有的申请回避、提供新的证据、进行辩论、自诉案件中申请撤诉、最后陈述、提起上诉等诉讼权利决不可因程序简化而被任意限制甚至剥夺。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1.只有基层人民法院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依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有三类:(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应注意这里所指的刑罚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根据此条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都有否决权。联系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诉人可以不出庭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全部卷宗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这和此次刑事诉讼法对法院庭前审查方式的修改从表面上看是相背离的,但却是适用简易程序的特殊性的要求。(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对于这两类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权在法院自然不言而喻。关于简易程序与普遍程序,它们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除法律对简易程序所作的特别规定外,其他程序仍应按普通程序办理,如果发现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应及时变更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这里应强调的是:已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既使发现适合用简易程序审理,也不可再变更为简易程序。(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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