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详细�0�3

如题所述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申请劳动仲裁吗陈某(女)咨询,其在某公司工作了将近十年,今年52 岁,因身体原因近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因公司在其工作期间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补偿金,未得到公司的应允,陈某询问能否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 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一般的民事雇佣关系。对于不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劳动仲裁委是不予受理的。如此说来,陈某将无法就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的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并且笔者了解下来,常州市部分区劳动仲裁委也的确不受理此类案件。但笔者在《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社(2000)23 号]中发现另一种倾向性意见,该通知第4 条第1 款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受理和处理问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依法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双方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劳动关系,故双方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4 条第2 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如劳动者一直在该用人单位工作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就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的,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仲裁委员会应受理双方的争议,裁决用人单位限期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双方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补缴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显然陈某的情况属于第2 款,劳动仲裁委应当受理陈某的仲裁申请。另外,笔者向市社保中心了解,只要是55 周岁以前,用人单位可以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也就是说,技术上也是完全可行的。因此,劳动仲裁委应当受理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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