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具体位置在哪里?

我报了2014年研究生,需要现场确认,我需要详细地址?谢谢

  长春市2014年硕士研究生报名现场确认工作安排

 
  
  一、报名确认时间及作息时间
2013年11月6日-11月14日,8:00时-16:30时。
二、报名确认地点
长春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2726号,卫星路与彩云街交汇处,长春职业技术学院东北角),乘车路线:17路、160路、190路、225路、238路、轻轨在长春职业技术学院下车。
三、接收生源范围
1、接收本地区报考全国统考(含法律硕士);
2、接收本地区报考外省招生单位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审计硕士考生报名;
3、接收全国报考吉林大学艺术学院的美术学(130400)、设计学(130500)、美术(135107)和艺术设计(135108)的考生报名;接收全国报考东北师范大学美术学(130400,其中"07美术学历史与理论"方向除外)、设计艺术学(1305L1,其中"05设计艺术理论"方向除外),园林植物与观赏园艺(090706),建筑设计及其理论(081302),服装设计与工程(082104);艺术硕士中的美术(135107)、音乐(135101)、 艺术学理论(130100)、艺术设计 (135108)以及报考教育硕士中的学科教学(美术)(045113)和报考风景园林硕士(095300)的考生报名;接收全国报考吉林艺术学院音乐与舞蹈学(130200)、美术学(130400)、戏剧与影视学(130300)、设计学(130500)、音乐(135101)、美术(135107)、艺术设计(135108)、戏剧(135102)的考生报名 (报考上述专业考生在其它报名点报名一律无效)。
特别说明:本报名点仅接收长春市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户口或工作单位在长春市的非应届毕业生(工作单位信息必须在网上报名信息中填写,且现场确认时出具人事劳动部门、用人单位合同或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
四、报名现场确认时间安排
1、驻长大学应届毕业生按下列时间进行现场确认
11月 6日 长春工程学院、长春中医药大学、吉林体育学院、吉林艺术学院、吉林动画学院
11月 7日 长春理工大学、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长春师范大学
11月 8日 吉林大学南岭校区、南湖校区、新民校区
11月 9日 吉林大学朝阳校区、前卫校区、和平校区
11月10日 东北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11月11日 长春大学、长春大学光华学院、长春大学旅游学院、长春工业大学、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吉林警察学院
11月12日 吉林建筑大学、吉林建筑大学城建学院、长春建筑学院、吉林农业大学、长春科技学院、吉林工商学院
11月13日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财经大学经济信息学院、空军航空大学、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
2、其它院校及非应届考生报名确认时间为11月10日-14日。
五、现场确认时,考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学历证书(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证书,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须交有权威认证机构的认证报告)或学生证(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
3、非应届考生还需出示户籍或工作单位证明;
4、网上报名编号2207XXXXX(必须是2207开头的);
5、报考费每生200元,考试文具费每生10元。
六、特别提示
2014年我市研究生考试时将对考生进行身份验证,因此,在报名现场确认需采集考生身份信息,考生必须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如身份证丢失、过期或消磁,请及时补办、更换。因身份证丢失、过期、消磁等原因造成考生不能进行现场确认,责任由考生自负。
详情请登陆长春招生信息网。
咨询电话:89965260、89965250、89965292

 

长春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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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3-25
长春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地址: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2726号
长春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简 介
长春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于1985年,负责全市10个县(市)区、4个开发区的各类招生考试工作(含硕士研究生的报名考试)。

市招生办公室在1996年机构改革后由市教委机关处室变为市教委具有行政职能,处级直属事业单位。编制人数为18人,实际工作人员人数为17人。下设五个科室: 综合科、高招科、成招科、中招科、信息管理科。
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是: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各级各类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方针政策;
2、负责研究拟定全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有关政策;
3、负责全市高等学校、成人高、中等学校、高级中等学校及研究生招生考务工作;
4、参加全省高等学校、成人高、中等学校录取工作;
5、负责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全程录取工作;
6、负责接待各级各类学校有关招生考试的群众信访工作;
7、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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