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费支付、补助要放入到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吗

我们公司是包吃的,但我们没有饭堂,员工可以到别的厂饭堂吃饭,我们每半个月同那饭堂结一次账,对方会开一张收据给我们,这时我该怎么做分录?不在饭堂吃的员工老板按一天12元补助给员工,同工资一起发放,这时的伙食补助又该怎么做分录?我是这样做的不知对不对,每月16号、下月1号收到对方收据时,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现金 然后再按对象分配计入费用。关于同工资一起发放的伙食补助,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福利费。也就是我把餐费这一块都放到了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里,请大家指教这样对吗?

处理正确,请参考以下政策说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明确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确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一项内容。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同样将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内容。同时,财企〔2009〕24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特别指出,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并不是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每月给工人的餐费补助金额目前无限制性文件,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自定。
(2)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因此,贵公司随工资下发的职工上下班的交通费应计入工资总额。
(3)企业发放给员工的电话费补贴,应属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按工资薪金支出规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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