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如题所述

以无锡市为例,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构)筑物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应,在开工前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一、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花名册》电子文档。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地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8、移动存储设备。

二、受理地点:无锡市社保中心征缴管理部(地址:广瑞路2号人力资源市场三楼;电话:82762206、82411334)。

扩展资料:

新开工和已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的保费和办理时限:

1、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已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应在3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

2、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自批准变更之日起15日内凭批准文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3、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房屋建筑工程按工程预算总造价的1.2‰缴纳,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按工程预算总造价的0.6‰缴纳,拆除工程以拆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缴纳。

4、已开工工程进度未完成50%的,按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70%缴纳,工程进度已完成50%以上的(小于70%),按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50%缴纳,工程进度已完成70%以上的,按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30%缴纳。

参考资料来源:无锡市社会保险管理基金-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参保须知

参考资料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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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22
依据《关于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7]3号)的规定: 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该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而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 新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建筑工程项目的承包公司已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合同)并已按职工实名制参保,之后又以工程项目参保的,应扣除本工程合同期(工伤保险期)内已实名参保的工伤保险费。 1.招标工程,以《中标通知书》中标价的20%为缴费基数。 2.不招标工程,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的20%为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为1%。个人不缴费。(如没有延期规定,2011年将按1%的比例缴费) 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1%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需要资料 1、招标工程的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不招标工程的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审批表》(SF090)(一式二份)。 4、身份证复印件 核定工伤保险待遇以其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照农民工受伤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计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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