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户籍条件
申请人须符合如下情形之一:
1. 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
2.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
(二)家庭收入和资产条件
1.2017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须低于 26530 元(含)。单身居民申请的,年可支配收入须低于 39790元(含);
2.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160000元(含)
(三)家庭住房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政策性优惠住房,或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转让过房产。
2.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
申请材料
1.海口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住房保障窗口领取);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无自有住房的申请人可在申请表中直接填报,须提交租赁证明或租赁合同。自有住房面积不达标的申请人须提交房屋面积文件(房产证或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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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退休人员由社保局)出具工资及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或自由职业的申请人个人申报收入,由街道、社区予以佐证,并出具确认证明。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家庭须提交结婚证,离异或再婚家庭须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
申请人签署的同意接受对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核查的书面承诺;
6.其他必要的材料。
申请地点
申请人持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提交申请,申请人无本市户籍的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提交申请,申请人无本市户籍、无工作单位的到居住和生活所在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提交申请。
1.秀英区政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
秀英区丘海大道30号棕榈泉小区一楼 电话:0898-68615940
2.龙华区住房保障窗口:
龙华区龙昆北路19号龙华区政府政务大厅 电话:0898-68560700
3.美兰区政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
美兰区晋江街(区政府大楼旁)电话:0898-65236216
4.琼山区政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
琼山区文庄路文化宫对面 电话:0898-65813500
申请审核程序及时限
住房保障窗口申请→街道办或镇政府入户调查、公示(22个工作日)→区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公示、批准(35个工作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公示、备案(15个工作日)→区住房保障中心发放准购通知书→选房(每季度一次集中在海甸岛怡心路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一楼电脑摇号选房)
摘自:本地宝
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包括各类经济实体、其他组织)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
(二)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家庭收入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
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
拓展资料:
申请依据:《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73号令。
申请条件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户籍条件
申请人须符合如下情形之一:
1. 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
2.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
(二)家庭收入和资产条件
1.2017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须低于 26530 元(含)。单身居民申请的,年可支配收入低于 39790元(含);
2.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160000元(含)
参考资料: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申请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包括各类经济实体、其他组织)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
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家庭收入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
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
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的下列人员可作为单身申请人提出申请:
(一)离异不带子女的人员;
(二)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三)未婚人员。
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
(二)已拥有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
(三)已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
(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让过房产的。
以公房租金标准租住公房或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必须在入住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退出原租住的公房或廉租住房。拒不退出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原出售价格收回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