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人数为三人至十三人。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追问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我也知道,我的意思是什么情况下国有独资公司适用《公司法》第四十五条,有什么法律依据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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