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单方委托保险公估公司对事故车辆估损,但估损结果与事故车辆实际损失不一致(即与事故车辆损失项目的事实不一致)! 而保险公估公司不是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物价部门,只是营利性质的保险公估中介!公估估损结果中,把事故车辆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必需维修或者配件部分项目都抹杀了,更不说明理由。
问题1、保险公估的估损结果在民事诉讼中有否法律效力?
问题2、能否作为该民事判决的依据?
问题3、事故车辆的维修发票和更换配件的发票能否作为依据?
注意事项:
1、现事故车辆已维修,无法重新鉴定、评估;
2、被保险人只有事故车辆维修的实际损失作为证据证明;
3、保险公估在车辆实际损失中把部份项目抹杀,并存在虚假成份。
要补充的是,保险公估结果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可作为事故车辆损失的判决依据?
请有相关知识的人士作答。
被保险人的证据有交警队的事故认定\损失的照片,损坏项目清单。
能否通过现场照片重新鉴定吗?谁能提供这方面的信息或者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