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如题所述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8年版)旨在规范城镇绿化,推动可持续发展,适用于城镇规划区,各级政府需承担绿化责任,并将其纳入发展规划,确保经费支持。建设部门负责主导,各部门协同配合,强调生态、景观与文化的和谐统一,同时倡导节约资源。植树造林、科研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被鼓励,公民可参与私人庭院绿化,绿地系统规划需接受公众监督。绿化项目需经过严格规划和绿线管理,任何调整需审批并保持总量不变,公共绿地明确权属,建设项目需与绿地协调,实施绿地数据库管理,绿化比例有明确规定,新建项目需遵循特定绿地率标准,如新建主干道防护林带宽度不得低于50米。


商业中心和学校等不得擅自减绿,移植树木需经园林绿化部门批准并公示,砍伐树木仅限于特定情况。管线建设需避让树木,古树名木分级保护,私人庭院内的由居民养护,政府监督。禁止买卖、移植古树名木,需政府许可。任何危害绿化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包括破坏设施和违规活动。引种植物需经过审批和检疫。鼓励立体绿化,公共设施屋顶绿化成为新要求,违规行为将面临罚款或处罚,对名木古树保护有严格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规占用绿地、减少绿地面积等行为,罚款与补种要求严厉。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将受到处分,违规审批将被追责。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进行解释,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扩展资料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共五十一条,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省实际而制定,适用于该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实行规划管理的乡、村庄(生态文明村)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该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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