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有单位公章的收据具有法律效力吗?

如题所述

部分有效,如单位内部用于结算员工业务借支,余款退回时开具的收据有效,收据对外无效。

收据上应该盖的是财务专用章,公章用于文案以及公告、决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会计中心为各单位统一刻制了冠有单位名称和"会计中心(序号)"字样的财务专用章,并经单位领导授权后使用,单位原有的财务专用章限用于内部财务管理,但不得用于银行结算。省财政厅为此还专门行文予以规范。

会计中心对财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严格限制,并采取与会计主管印章双人分管、保险柜另行存放等项措施,以确保印鉴安全。

单位开户时的账户名称为单位法定名称,预留银行印鉴为单位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和单位确定的财务负责人印章。其中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中心核算部保存,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印章由单位报账员负责保存,于每次报账时对支票审核无误后才盖章。银行账户开设后,经单位审核同意并在开户申请上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方可使用。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需中心与单位分别执存的三个印鉴加盖齐全方为有效,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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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2-02
公章在民事活动中的使用有以下具体意义:
(1)确认法律行为的作用。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意思表示又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在以书面形式实施法律行为时,记载意思内容的书面上必须有签名或盖有公章。
其一,表明该意思内容为特定主体所表示;
其二,表明该意思内容有产生私法上效果之目的;
其三,表明印章所有者愿为该意思内容承担责任。
(2)识别行为主体的作用。在一书面载体上使用公章,不仅表明该书面内容是法律主体的意思表示,更表明该意思主体具体为何人。因印文与公章所有者姓名或名称的同一性,以及公章受其所有者控制,所以,以书面形式实施法律行为的主体推定为公章的所有者。
(3)区别主体身份的作用。在法律行为主体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下,由于一个组织体在物理上不能实施签字行为,需要通过作为其代表人的自然人实施签字或盖章行为,法人的印章便起到一个区别主体身份的作用。
其一,在法律上,盖章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一个自然人的行为;
其二,在代表人签署个人名字的文件上,再盖有法人公章,以此可确定该签字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而不是签字人的个人行为。
(4)代表代理权限的作用。由于公章具有以上作用,公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公章交与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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