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商破产,意味着其在建的楼盘很可能面临“烂尾”的窘境。想要购房的刚需人群不由得捏把汗,那么房地产开发商宣布破产,业主怎么办?
网友咨询:
房地产开发商宣布破产,业主怎么办?
山东金洲律师事务所刘振振律师解答:
在房屋已经建成的情况下,破产企业有对购房人履约的可能.若房屋未建成的,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按揭贷款所购房屋的权利归属
购房时房屋尚未建成时,购房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当房屋建成后,若房款已经付清,购房人可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对卖方分期付款买房时房屋的权利归属
购房人已经付清全部价款的,购房人可以要求破产管理人转移房屋所有权。购房人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是解除合同还是接受价款并转移房屋所有权。
《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山东金洲律师事务所刘振振律师解析:
烂尾楼,通常指的是已经办理用地、规划手续,项目开工后,因开发商无力继续投资建设或陷入债务纠纷,停工一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此外,因为产权发生纠纷、或是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停工的项目,也算作烂尾楼。
烂尾楼形成的原因可说是多种多样,现实中包括在建楼盘的开发商破产、缺乏建设资金、项目涉及经济纠纷、开发商违法违规而导致工程停工等等,都有不少真实例子出现。不过,其中出现最多的还是因为资金链条断裂,工程未完,开发商已经拿不出钱来,银行也不愿继续贷款,而项目又无法转让给其他投资人,最终就形成了无人问津的烂尾楼,让购房者无所适从。
购买时首先要确定房子的销售手续和产权是否明晰,是否已被银行抵押了;其次要先向销售方确定房子是否有产权证和销售许可证;然后了解是否被抵押,如有抵押,要弄清抵押期限,怎样解除抵押;最后如果是拍卖房,应弄清产权过户手续是否已经办理等等。
山东金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济南市历城区优秀律师,原就职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现任山东金洲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业务部主任、合伙人律师。现担任历城区公安局、发改委等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