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吗

如题所述

  是的。
  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22条)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刑法》第20-21条)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第27条)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7条、第68条)。
  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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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0-16
可以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果检察院认为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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