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为了确保通用航空活动的有序进行,加强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条款,我们制定了以下管理规定。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指的是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非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进行的飞行活动。这些活动不受商业利润驱动,旨在满足各种非商业需求。

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此类活动,都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登记,以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管理的有效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收集全国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登记信息,而民航地区管理局则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具体登记和管理工作。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人工降水、医疗救护、公务飞行、搜索救援、海洋监测、农业航空任务(如防治病虫害、播种、施肥等)以及航空护林等。对于未明确列出的项目,由民航总局进一步明确和决定。

已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如果以非经营性方式从事通用航空活动,或以代管航空器的方式参与,无需单独办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手续,但必须遵守所有相关法规,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个人和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也不能从事任何取酬或营利性质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同时,必须避免任何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参与者的基本权益,确保整个行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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