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工期定额相关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建筑工程的工期管理主要依据《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分为市政工程、公用管道工程和市政公用厂、站工程三个部分,分别针对道路、桥梁、排水管道、泵站、驳岸、给水、热力、燃气、电信、电力、给水、污水、燃气和热力等工程。这些定额自1989年至1993年陆续发布试行,旨在规范市政工程建设和管理。


总则中强调,所有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工期均需参照工期定额,作为合同签订、可行性研究、设计和标书编制的基础,以保障各方权益。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定额管理工作,地方建委则负责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包括制定补充定额和管理细则,确保定额文件的传达和执行。


在施工过程中,特殊情况下合同工期的调整需经过正式报告和建设单位同意,并可能由主管部门进行裁定。压缩工期需审慎处理,确保质量和安全,否则将追究签约人责任。同时,交叉施工的工期计算应考虑综合项目和关键线路等因素。


执行定额的项目,根据提前或延误的工期,实行奖惩制度,奖惩金额与工程造价相关,但不得超过总造价的百分之三。定额工期会根据不同地区条件进行调整,包括管道工程的限额长度、季节和地区的补偿工期等,均需具体确定。


最后,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细化的执行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建设部城建司负责本规定的解释工作。




扩展资料

建筑工程工期定额是依据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结合各施工条件,本着平均、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的,工期定额是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施工计划和考核施工工期的依据,是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标书和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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