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的三大主体是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施工单位(承包商)和监理单位(监理)。
建设单位是指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督促基本建设工作,支配、使用基本建设投资的基层单位。一般表现为: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编有独立的总体设计和基本建设计划,是基本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其权利和义务是: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编制并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财务计划;组织基本建设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履行进行基本建设工作的一切法律手续;负责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合同;对竣工工程及时验收、办理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
施工单位又称“承建单位”。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单位的简称。指承担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具有独立组织机构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在采取承发包方式进行施工时,施工单位,常被称为“乙方”。我国的施工单位按照经营方式分为施工企业和自营单位。施工企业是按照经济核算制原则建立的生产组织,按照国家计划承担各项工程的建筑安装等施工任务。
监理单位,是指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和兼承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及工程建设咨询的单位。
拓展资料
狭义的建筑市场是指交易建筑商品的场所。由于建筑商品体形庞大、无法移动,不可能集中在一定的地方交易,所以一般意义上的建筑市场为无形市场,没有固定交易场所。它主要通过招标投标等手段,完成建筑商品交易。当然,交易场所随建筑工程的建设地点和成交方式不同而变化。
我国许多地方提出了建筑市场有形化的概念。这种做法提高了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有利于竞争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对于规范建筑市场有着积极的意义。
广义的建筑市场是指建筑商品供求关系的总和,包括狭义的建筑市场、建筑商品的需求程度、建筑商品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建筑市场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