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11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24
A项,第一,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的因果历程样态与实际发生的因果历程样态不一致。例如,甲将乙推下桥,欲淹死乙,摔到桥墩致死。如何处理?首先,在客观上,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在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因果关系的具体样态,即使没有认识到或产生认识错误,也不影响犯罪故意的确立。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结论: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该结论有个预设前提:在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第二,打击错误(方法错误)的特点是,行为人对实害对象(实害结果)持过失心理或意外事件,并且对实害对象的身份不存在认识错误。例如,甲看到前方树下站着仇人乙,向其开枪,打偏了,不慎打死附近忽然出来的丙。甲对丙的死亡持过失心理,对丙的身份不存在认识错误,并没有“误将丙当作乙”的心理活动。

        第三,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别在于:前者中,行为对象只有一个;后者中,行为对象有两个,一个是欲害对象,一个是实害对象。

        本题中,甲的行为对象只有一个,就是被害人,甲预想的死法是淹死,实际的死法是摔死,因此,甲构成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而非打击错误(方法错误)。由于客观上甲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故意犯罪,只要求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有正确认识即可,不要求对因果关系的具体样态都有明确认识。因此,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并不重要,甲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A项认为甲是方法错误,这种看法是错误的。

        B项,考查的是结果的提前发生(也称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其行为公式是:前一行为(计划的杀人预备行为)+后一行为(计划的杀人实行行为),实际上前一行为导致死亡结果。焦点问题是,前一行为是否属于着手,是否属于实行行为?如果是,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否则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这是因为,死亡结果只有是着手之后的实行行为导致的,才属于既遂结果。

        着手的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产生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本题中,投放过量安眠药的行为对生命具有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所以乙的杀人行为已经着手,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进入了实行阶段,那么死亡结果便属于既遂结果。因此,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B项说法正确。2008年第3题考查过本题。可见该考点是个高频考点。

        C项,考查的是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区分标准:“两步走”标准。做题时,不要看行为人对预定目标是什么心理,而是看对实害对象是什么心理。

        本题中,丙对实害对象汪某及其死亡持过失心理,也即疏忽大意过失导致汪某死亡。因此,丙属于打击错误(方法错误)。对于丙的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认为,丙对欲害对象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因为本案中王某收到毒药才算丙的杀人着手,在此之前属于预备行为;丙对实害对象汪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法定符合说认为,丙对欲害对象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对实害对象汪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C项认为丙不构成方法错误(打击错误),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D项,对象错误的特点是,行为人对实害对象(实害结果)持(直接)故意心理,并且对实害对象的身份存在认识错误。例如,甲看到前方树下站着一个人,误以为是仇人乙,开枪打死,走近发现是路人丙。甲向前方树下的人开枪,说明对其死亡持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甲对该人的身份存在认识错误,但是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对象只要求是“他人”即可,“他人”的身份、姓名等不是构成要件要素,对身份认识错误是不重要的认识错误,只影响甲的杀人动机的实现,这种认识错误被称为动机错误。

        本题中,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对此,无论是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均认为丁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仇人不在现场,丁的杀害行为对仇人没有任何危险,因此对仇人不构成犯罪。如果仇人就在现场,丁的杀害行为对仇人有危险,则丁对仇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实际死者(自己生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