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屋翻建规定

如题所述

农房翻建时必须符合的几个条件:
1、办理翻建手续。现在农村不论是房屋新建还是翻建,都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在获得批准手续后才能建造房屋,私下建造或翻新房屋都是不合法的。
2、无重建记录。农村房屋进行装修,原则上只有一次机会申请维修和再建设,若是房屋之前已经有翻建记录,一般都不会允许第二次翻建。
3、当地允许翻建。允许在当地重建农村住房也是一个先决条件。否则翻建的房屋就会被认定成违章建筑,并有被拆毁的危险。
4、重建符合政策规划。获得批准程序后,施工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翻建后,房屋不得超过当地建筑房屋的面积和高度标准,原有的宅基地位置不得更改。
5、申请人身份明确。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掌握在村集体手中。农民只有使用它的权利。农村宅基地分配给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非本村的内部组织人员不享受重建房屋的机会。
6、房屋所有权明确。在翻新房屋时,房屋的所有权必须明确,不得有任何争议,否则审批程序无法顺利完成。
7、未改变土地性质。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家庭住房建设用地,不能改变其性质,不能建成厂房等经营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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