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指的是合同终止时对于已经产生的交易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不能以合同的终止为由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来进行结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意思就是说,合同终止时对于已经产生的交易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一般是指在履行价款给付义务后,当事人之间的货币结算、发票开具等方面的约定。合同中约定的清理条款,一般是指合同关系终止后如何处理合同遗留问题的约定。同时,结算和清理条款也包括法律上的纠纷解决机制、选择适用的法律、选择诉讼地等约定。
简单来说,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有关合同关系终止后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的有关条款、仲裁条款等,因为这些条款本身就涉及对合同关系终止后事务的处理,且在法律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在合同关系终止后,这些条款并不当然终止。
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很多,《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基本概括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原因,主要包括: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简单来说就是一份有效的合同在完全履行完毕前,一方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或双方当事人协商后,将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当事人可以自愿订立合同,当然也可以协商一致后自愿解除合同,这很正常。但关于合同解除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这个问题将在下一讲详细讲解。
3.债务相互抵销;
抵消就俗话说的抵账、充抵,就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相互充抵,使得债务在等数额范围内消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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