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爱心卡办理条件

如题所述

长春爱心卡办理条件得是以下人群:
1、户籍在长春市中心城区(包括开发区)的残疾人、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以下简称老年人)。
2、户籍为长春市县(市)和外埠来长、且已取得长春市居住证的残疾人、老年人。
3、户籍在双阳区、九台区,在长春市中心城区居住满6个月的残疾人、老年人。
4、盲人(视力1—2级)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肢残1—2级)无需办卡,持二代残疾人证免费乘车。
新办、更换优惠乘车卡流程:
(一)新办、更换敬老卡
1、户籍在长春市中心城区(包括开发区)的老年人,需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
2、户籍为长春市县(市)和外埠来长的老年人,需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居住证。
3、户籍在双阳区、九台区,在长春市中心城区居住满6个月的老年人,需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由居住地社区开具的居住证明。
4、更换敬老卡的,需要收缴申请人原有的敬老卡,发放新的敬老卡。已经办理过敬老卡的不能新办敬老卡。原有敬老卡丢失的,需要重新补卡后再办理换卡业务。
(二)新办、更换爱心卡
1、户籍在长春市中心城区(包括开发区)的残疾人,需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二代残疾人证原件。
2、户籍为长春市县(市)和外埠来长的残疾人,需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居住证。
3、户籍在双阳区、九台区,在长春市中心城区居住满6个月的残疾人,需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二代残疾人证原件、由居住地社区开具的居住证明。
4、更换爱心卡的,需要收缴申请人原有的爱心卡,发放新的爱心卡。已经办理过爱心卡的不能新办爱心卡。原有爱心卡丢失的,需要重新补卡后再办理换卡业务。
(三)其他相关事项
1、代办:允许代办优惠乘车卡,代办人需同时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
2、费用:新办优惠乘车卡,申请人需缴纳卡片工本费10元。更换既有优惠乘车卡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3、地点:目前仅向社会开放长春公交集团城市通卡公司客服中心(人民广场般若寺西侧13路终点)一处新办、更换优惠乘车卡网点。该网点也是承办既有敬老卡、爱心卡补卡业务唯一网点。工作时间为早8:00-晚17:00,周六、周日不休息。
优惠乘车卡的管理
(一)充值、计费、乘车
1、优惠乘车卡每年预充值1次,每次虚拟充值720元,卡内金额不计息、不能提现,当年未用完的,次年年检时不予结转。
2、残疾人、老年人持卡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快速轨道交通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优惠乘车卡按实际刷卡金额结算。
残疾人、老年人持卡乘坐阶梯制票价的郊线公交车,票价金额按照全程最低票价与最高票价总和的一半结算(例如阶梯票价为2-7元,扣费标准为(2 7)/2=4.5元)。
3、老年人乘坐地铁和轻轨,工作日高峰时段乘车需要另行购票。工作日高峰时段指:早6:30至早9:00、晚16:30至晚18:30,以刷卡时间为准。
4、残疾人乘车可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和导盲犬。
5、无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和乘坐轮椅的残疾人乘车的,应当有专人陪同,陪同人员应当购票乘车。
(二)年检
1、持卡人在生日月份当月进行年检,不可提前。
2、年检后虚拟充值总额重置为720元。
3、办理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二代残疾证原件、优惠乘车卡,由本人或者代办人(代办人需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可就近到各区公共服务中心年检。
4、年检不收取费用。
(三)丢失卡的补办
卡片丢失应尽快到IC卡客服中心挂失,以免被盗刷。
1、办理地点:持卡人需到吉林省通卡支付股份有限公司IC卡服务中心申请挂失。
2、办理手续: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二代残疾证原件,由本人或者代办人(代办人需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长春市县、市和外埠来长残疾人、老年人还需携带居住证。九台区、双阳区来长的残疾人、老年人需携带由居住地社区开具的居住证明。)
3、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后凭挂失凭证领取新卡,并转移原卡余额,卡内余额以系统后台卡账户为准。
4、办理费用:挂失业务申请人需缴纳新卡工本费10元。
(四)失效卡的更换
失效卡是指因人为损坏或自然顺坏,不能正常使用的优惠乘车卡。人为损坏是指出现卡折叠、断裂、弯曲、涂鸦、粘贴异物、印制图案、缺损、打孔、卡号无法识别、浸泡导致卡受损等情况。自然损坏是指卡面信息清晰可见、外观完好、不能读写卡或卡内信息异常的情况。
1、持卡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二代残疾证原件、优惠乘车卡,由本人或者代办人(代办人需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IC卡服务中心办理,坏卡收回,4个工作日后凭换卡凭证领取新卡,并转移原卡余额,卡内余额以系统后台卡账户为准。(长春市县(市)和外埠来长残疾人、老年人还需携带居住证。九台区、双阳区来长的残疾人、老年人需携带由居住地社区开具的居住证明。)
2、人为损坏的卡片收取工本费10元,自然损坏的卡片免费更换一张新卡。
敬老卡、爱心卡的使用范围
长春市中心城区公交线路(含阶梯制票价线路)和快速轨道交通线路。
法律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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