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区别

如题所述

法院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区别:1、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

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适用。

但是普通程序只能由法院规定适用。

2、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就可以了。

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

基层人民法院陪审员的主要作用其实是凑数。

3、简易程序的案件是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普通程序是6个月审结。

普通程序可以转为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不能转为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由此可知,简易程序只存在于民事诉讼案件一审过程中,且只适用于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并且,需要同时具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等条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一般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双方争议都很大,且涉及到医学专业问题,事实不清楚,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司法谈察芦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时,有滥用简易程序的倾向,目没棚前有较多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普通程序适含带用于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外情形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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