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和商法的区别

如题所述

民法和商法的区别如下:
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立法价值取向主要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国家制定法律时希望达到的社会效果,其二是指法律所追求的多个价值目标出现矛盾时的最终价值目标选择,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具有诸如诚实信用、公平、效益、平等等相同的基本价值取向,但由于调整对象不同,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2、调整的主体不同,民法调整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商法调整的是商事主体;
3、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商法调整的是营利性主体即商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在调整对象上具有复合性,商事关系尽管有人认为包括商事财产关系和商事人身关系,但从实质上讲商事人身关系是依附于商主体法律人格的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广义上的财产关系,因而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具有单一性;
4、主体范围不同,民事法具有适用主体广泛性的特点,可以适用于一切社会公众,商法则具有适用主体限定的特点,仅适用于商主体;
5、法律责任制度不同,民法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商法除过错责任原则外,还大量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6、具体规定不同,以日本民法和商法的规定为例,日本民法上规定的代理采取显名主义,而日本商法上可以隐名代理,在民法的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仅仅就委托事项有代理权,但商法中只要有代理权存在,代理人就可以根据情况扩大其范围,民事债权的消灭时效是10年,而商事债权的消灭时效是5年,民法上禁止流质契约,而商法上为担保商事债权认可流质契约,民间金钱借贷当事人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商人间的金钱借贷未约定利息的,贷款人可以请求法定利息;
8、经济基础不同,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有商品经济就应当有法律,就应当有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律-民法。
民法与商法的联系如下:
1、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范畴,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商法上的主体制度是对民事主体制度的具体化和特殊化;
3、民法的物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商法中的物权制度则是对商事交易中的物权制度作出的补充规定,其适用以民法物权制度为前提;
4、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商法中的债权制度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特殊规定与补充规定,其适用以民法债权制度为基础。
综上所述,民法和商法的区别主要是他们的立场价值取向和调整的主体调整的对象,以及主体范围和适用的法律制度的不一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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