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说在本辖区无犯罪记录

如题所述

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根据本人户籍派出所掌握的基础材料(内部工作资料、公安内网信息等)来证明申请人在本证明出具日之前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惩处(如被拘留、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是否有过刑事犯罪的情况。对于申请人是否有一般违法行为而被警告、罚款,有无其他违反法律或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等,就无法提供证明了。同样,由于法定职责的限制及获取信息的局限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只能够证明申请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没有犯罪的情况;且只能证明申请人在当地(地级市范围内)的有关情况,对于被申请人在外地是否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或犯罪的行为,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一般无法确认、进行证明。这是由基层派出所获取辖区居民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犯罪情况的渠道有限性决定的。

无犯罪记录是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公民在辖区内未发现犯罪事实。

如果记过档案是刑事案件档案即使未追究刑事责任也属于犯罪记录。该证明是对“无违法行为”的一种证明。申请人或着其委托代理人只有持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才能证明自己确实没有违法等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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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第六条
出具证明注意事项:
(1)公安机关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必须由经办民警认真调查核实,以确保证明事项的准确性。
出具被证明对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时,必须以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劳教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文本为依据。
(2)户籍地派出所只有一般的“案底”记录,如内部工作资料、公安内网信息等,在暂未获得有效的法律文书文本时,一律不得作为依据出具证明。如果在本市公安机关范围内可以获得相关的证明依据的,经办民警应当予以协查,不得借故推辞,并根据协查的结果出具证明;如果在本市公安机关无法得到被证明对象有效的违法犯罪记录的法律文书文本时,经办民警可提供线索口头告知申请人到有条件提供证明的单位办理。
(3)证明事项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相对应,注意区别“犯罪记录”、“违法记录”、“违法犯罪记录”的具体要求,不得扩大证明范围。
(4)对被证明对象未满16周岁期间,因轻微违法受到二次(含二次)以下的罚款、警告或不予处罚的记录,不列入证明事项。
除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记录外,未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一般交通违法不列入证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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