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七条 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本条例和上级军事机关有关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或者本单位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2、组织、督促所属单位和人员执行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管理秩序
3、选配和培训民兵武器装备看管人员和技术人员
4、教育民兵武器装备的看管人员和使用人员管好用好武器装备
5、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
6、掌握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并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7、完成上级军事机关赋予的与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民兵武器装备,应当集中在县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保管;因战备、值勤的需要,经省军区批准,可以由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民兵值勤点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