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优化裁人,未协商一致,以组织架构调整岗位不设立为名要解除我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能否要求双倍赔偿

公司优化裁人,未协商一致,以组织架构调整岗位不设立为名要解除我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能否要求双倍赔偿我工龄12年无固定合同,2013年原部门划归现部门,这边部门人员标准工资低于我的标准工资,后以我的标准给部门其它人员提了薪,部门主管也升级为部长,但在2013和2014年年底绩效考评我在未参评且不知情情况下被部门负责人主观评定为C级,导致2015年涨工资本人未涨(C D级不涨),2015年参评排名第四(共15人),2016年参评绩效排名倒数第二,最近公司优化裁员,以n+1方式补偿要我签字走人,未协商一致后公司以组织架构调整岗位不设立为名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合法吗 ,能否要求双倍赔偿?求教,拜谢!

根据您的提问,基本解答如下:
1、您所指的“优化裁人”就是指组织架构调整岗位不设立吗?我想了解的是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哪一条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我猜测用人单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来解除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的)。
2、如果单位辞退您,您须让单位出具辞退通知书,否则您就拒绝离开公司;还有就是您千万不要主动辞职或按照辞职流程办理离职手续,一旦您办理了辞职手续您就失去了要求用人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权利了。
3、您需要注意的是搜集单位可能会存在违法解约的证据:
3.1.单位没有发生客观情况变化,“组织架构调整岗位不设立”均系个别领导的意见,是由个别领导主观操纵的;
3.2搜集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仍可以继续履行(您原来的岗位仍存在/其他人仍在做您原来的工作等);
3.3.单位是否就变更劳动合同事宜找您协商过,单位就协商内容让您签字时一定要看清楚签字内容,必要时可以对协商过程进行录音;
3.4单单以“n+1方式补偿未协商一致”的情形,不属于就变更劳动合同事宜找您协商的情形,仍属于程序违法(未进行变更劳动合同协商程序)。
4、即使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单方面硬性辞退您,也是应当给付您经济补偿金的;我让您做以上准备和搜集证据的目的是,做实单位违法解约的证据,以便于您追究单位违法解约的2n+1的经济赔偿金的责任。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到您!如您还有其他疑问,请关注职场保详询!追问

我没有任何违纪,也没有不胜任,这个岗位我干了十一年,在原来部门我是骨干,2013年划归到这边后,这边的领导安排了她的人,逐渐架轻我,现赶上公司优化裁人就要把我裁了,

您好,详细的情况已追问,求解析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12-18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非出现法第四十条中有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要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不得违反劳动合同内容,更不得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追问

我没有任何违纪,也没有不胜任,这个岗位我干了十一年,在原来部门我是骨干,2013年划归到这边后,这边的领导安排了她的人,逐渐架轻我,现赶上公司优化裁人就要把我裁了,

求解析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