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转入个人
集体户口条件的个人,可根据证明材料本人所在辖区
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辖区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市内迁移证,凭市内迁移证及《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或入户卡等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2年暂缓就业年限内在本市落实工作单位且经省、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接收,就可以准入广州市的集体户口。
原外地生源的大、中专院校集体户口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父母双方已迁入本市集体户口的,该学生毕业、退学、休学、
肄业后可准予随父母迁入本市集体户口。
办理了《收养登记证》的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的儿童随养父母入户或年满18周岁且已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福利机构集体户口人员符,可办理迁入本市集体口。
在本地购买房产的,可以将户籍迁移到个人房产局(属于本地户籍迁移,不需要其他条件),或者在外地购买房产,符合房产所在地户籍迁移条件的,可以将户籍迁移到房产局。
结婚登记后,如果配偶是家庭户口,可以夫妻投靠为由将户口转移给配偶。
户口迁回原居住地的,需征得原当地派出所同意并出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后方可办理迁移。
这里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
属学生集体户口的毕业生需要准备,本人及被投靠人
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
就业报到证,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接收证明、入户卡等。
属学生集体户口随父母的需要准备,本人及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学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肄业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父母户口簿、身份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