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是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追问那我可以这样理解么:1、第四年的12个月内,公司得付我双倍工资(因为原合同到期没有继续签订而雇佣关系实质存在)2、因为没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本身就违法了违法的情况下我提出中止雇佣关系,主张经济补偿就是传说中的2N+1原则。
追答双倍工资应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后的一年内提出,你已经超过时效了不会支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在合法解除劳动的范围内,主张经济补偿金不会支持。2N指的是单位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更不搭嘎,下面是+1的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追问感谢您的耐心解答!
但是我还是想知道像这种情况如何才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
追答事实上未签订劳动合同并没有给你造成实质性的损失。如果一定要劳动合同,可以要求人事部和你签订一下,人事不同意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