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如题所述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从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时起,夫妻关系即成立。夫妻关系又包括夫妻间人身关系和夫妻间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具体表现为: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等等。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表现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当然夫妻双方也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约定某些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夫妻间在生活上有相互供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如果夫妻双方为无效婚姻或非法同居关系,或继承开始前双方已经离婚,则一方死亡后他方无权继承遗产;如果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则另一方仍然有权继承其遗产;如果登记后尚未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则另一方亦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为亲子关系。我国婚姻法对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做了如下规定: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养育和照料子女,教育是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培养子女。父母的这种抚养教育义务,始于子女出生并不附带任何条件。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利要求父母付给生活费。

2.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管教是父母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采用正确的方式,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是父母确保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免遭外界的侵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在未成年子女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3.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是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是子女在精神上、生活上对父母进行关心、照顾和帮助。赡养、扶助父母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不附加任何条件。当子女不止一人时,可本着条件好的多负担、条件差的少负担的精神,共同履行这一义务。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4.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以上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亲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间。

祖孙间也属于比较近的直系血亲,他们之间也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有条件的,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抚养能力、或父母虽未死亡但均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虽未全部死亡但生存的子女确无赡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时,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权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有权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兄弟姐妹为最近的旁系血亲,他们之间也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也是有条件的,即: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姊抚养长大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的兄、姊,有赡养的义务;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当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均丧失或放弃继承权时,兄弟姐妹可以相互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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