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是检察院吗

公诉人是检察院吗

公诉人是检察院,刑事诉讼当中公诉机关的公诉人行使的是公诉权利,专属于人民检察机关。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中是没有原告的说法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就应该是我们理解的原告,刑事诉讼中一般都是称之为被告人、公诉人以及被害人。公诉方代表的是原告方,但是并不代表就能称之为原告,因为在刑事诉讼当中公诉机关的公诉人行使的是公诉权利,专属于人民检察机关。其实这样的程序是由刑事案件的特点决定的,刑事案件一般情况都较严重,涉及到刑事犯罪,被害人独立取证并起诉困难重重,发生刑事案件首先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针对案件情况、案件性质决定调查方向,以国家力量调查刑事案件更加有利于对犯罪的打击和震慑。案件调查完毕,抓获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会将案情陈述以及收集到的案件证据一起提交给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针对案件了解情况,认为需要提起公诉的,就会由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并派公诉人员对被告人犯罪情况进行介绍,提出定罪量刑意见。这一系列流程下来,就能够发现公诉人始终是站在被害人一方的,但是要强调的是刑事诉讼中不能将被害人称之为原告人,公诉人不是原告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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