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隐瞒精神病领取结婚证又办了离婚证怎么办

对方隐瞒精神病领取结婚证又办了离婚证怎么办

隐瞒精神病结婚不合法,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拓展资料】
2001年《婚姻法》第十条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规定为婚姻无效的事由。今年实施的民法典对该事项重新作出了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不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而改为夫妻一方负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未如实告知的,婚姻也不必然无效,而是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以此事由请求撤销。

民法典这一规定,既尊重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又保障了另一方当事人的知情权,亦可抑制骗婚等道德风险的存在。

法律知识多一点

1. 哪些疾病属于重大疾病范畴?

一般而言,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应当暂缓结婚;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因此,上述疾病应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

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人民法院应按照该“重大疾病”是否能够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严格把握。

2. 如何判定一方是否履行婚前告知义务?

一方当事人患重大疾病,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来讲,可能会影响到其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因此,“告知”应当全面。如果患病一方已经在结婚登记前将自己患病的事实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仍自愿与其结婚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婚前未告知为由行使撤销权。但若患病一方虽告知患病事实,但隐瞒或未如实告知所患疾病发展程度的,则仍应视为未履行婚前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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