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协助法院执行罚金刑,否则法院可能因没有实际”悔改“表现而不予裁定减刑、假释基本上除了女犯和死刑犯不送新收犯监狱,另外还有判决之后尚余刑期不满一年的留置看守所服刑外,其他的囚犯全部由各区县看守所转押上海市新收犯监狱进行为期一个月余的入监集训,一个月之后分流至上海各大监狱以及外省市直属上海的监狱(白茅岭,军天湖之类的)。
一般视乎刑期和罪名分流,但也有例外(家人托关系调到有门路的监狱去)。刑期超长的一般分到市监也就是提篮桥监狱,上海市居民现在一般不送外地了,就留在上海本地监狱服刑,留在新收犯监狱的也有,不过,一般都是有点关系的才留置在新收犯监狱,因为新收犯监狱减刑的机会多。
关于监狱减刑程序的规定有:
【法律依据】
1、根据《监狱法》第三十条规定,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2、根据《监狱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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